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牙膏監督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牙膏既是日用消費品,更是與人民群眾健康密切相關的產品。新修訂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牙膏參照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為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規范牙膏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牙膏監督管理,保證牙膏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牙膏產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廣泛聽取意見、深入開展研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牙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5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辦法》明確牙膏定義,將牙膏定義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體牙齒表面,以清潔為主要目的的膏狀產品;規范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簽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明確牙膏應當標注和禁止標注的內容,規范功效宣稱范圍及用語。同時,明確國家藥監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牙膏監管工作。
《辦法》規定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并實行安全監測制度,安全監測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牙膏新原料,納入國家藥監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錄;繼續沿用現有牙膏生產許可制度,對牙膏生產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行業的影響。
《辦法》明確牙膏備案人對牙膏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牙膏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牙膏產品質量安全。此外,《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還列舉了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和參照適用《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具體情形,進一步明晰了企業主體責任。
相關鏈接:牙膏監督管理辦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牙膏既是日用消費品,更是與人民群眾健康密切相關的產品。新修訂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牙膏參照有關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為貫徹落實《條例》規定,規范牙膏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牙膏監督管理,保證牙膏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牙膏產業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廣泛聽取意見、深入開展研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牙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25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辦法》明確牙膏定義,將牙膏定義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體牙齒表面,以清潔為主要目的的膏狀產品;規范牙膏功效管理和標簽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明確牙膏應當標注和禁止標注的內容,規范功效宣稱范圍及用語。同時,明確國家藥監局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牙膏監管工作。
《辦法》規定牙膏實行備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風險程度進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并實行安全監測制度,安全監測期滿未發生安全問題的牙膏新原料,納入國家藥監局制定的已使用的牙膏原料目錄;繼續沿用現有牙膏生產許可制度,對牙膏生產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行業的影響。
《辦法》明確牙膏備案人對牙膏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牙膏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牙膏產品質量安全。此外,《辦法》在法律責任部分還列舉了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和參照適用《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具體情形,進一步明晰了企業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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